英德美巴四国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及预算管理
为深入探讨按照依法治国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先后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6月组织了有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和部分省财政厅人员参加的“国外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情况考察团”,分别赴英国、德国及美国、巴西进行了考察。考察团访问了英国财政部、宪法事务部、内政部、皇家检察署、法律服务委员会、沃金郡治安法院,德国司法部、柏林州司法部、巴伐利亚州司法部、慕尼黑高等法院,美国国家禁毒署、司法部刑事局、巴尔的摩市警察局,巴西司法部等部门,与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了有关司法机关设置、职能和运作程序的介绍,重点了解了四国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及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一、 英德美巴四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机构设置
英德美巴四国政治体制不同(英国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德国、美国和巴西是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制也各具特点。英国的司法系统由中央一级管理,德国由联邦和州两级管理,美国由联邦、州、县、市镇两至四级管理,巴西由联邦、州、地区和市镇四级管理。
在司法机构设置上,英国(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司法体系大体可分为刑事与民事两个部分。刑事司法系统主要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监狱及缓刑管理机构等;民事方面的司法权主要由法院行使。司法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三个部分,没有独立的司法部门。法院包括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系统,刑事法院系统按照审级由低到高分别为治安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和上议院;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上议院四个审级。全国专职法官不足1400人,绝大多数是兼职的义务法官(近3万人)。全国法院系统的事务由宪政事务部中的法院服务部统一管理。英国的检察机关由以总检察长为首长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皇家检察院以及地区检察院构成,实行分级设置、自上而下垂直领导,在全国42个警区设置42个地区皇家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基层机构。内政部是警察管理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资源管理的需要,全国42个独立的警察局分管着大小不等的地区,另外还有一些负有特殊责任的警察局及其他重要的警察机关,如交通警察局、国家犯罪情报署、国家刑事侦缉队等。英国警察系统共有21.1万人,其中警察14万人。
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联邦与州的司法系统相互独立,但在各州范围内,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其司法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和司法部门。德国法院分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州高等法院、州法院和初级法院四级;具有明确管辖权的专门法院包括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和社会福利法院,这类法院的设置级次和数量不尽相同。全国共有法官2.15万名,其中各州2.1万名(其中80%在初级普通法院)。检察院是联邦和州政府的组成部分,分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两级,隶属于相应级别的司法行政部门,接受司法部领导,除初级法院外,每个法院都附设一个相应级别的检察院,并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司法部和法院的干预。德国警察主要有刑事警察、司法警察、交通警察三类,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分别归属联邦内务部和各州内务部领导。司法部兼具行政、立法与司法职能,在德国司法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分为联邦司法部与州司法部两级,司法部长一般为同级立法机构议员或同级政府行政内阁成员。联邦和州司法部都具有管理法院、领导检察院、提请任命法院法官和检察官、制定有关法律草案的权力。
美国属联邦制国家,各司法机构普遍存在联邦与州两套系统。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和50个州法院三个独立的系统。联邦法院分普通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特别法院(包括权利申诉法院、关税和专利权申诉法院、税务法院、军事上诉法院)、弹劾法院。美国各州法院差异较大,其设置由各州法律自行规定,因此在名称、组成、管辖权等方面均不统一。目前美国共有大约700多名联邦法官,2.7万多名州法官。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三个政府“级别”上。双轨是指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分别行使权力,互不干扰,互不隶属。美国警察分属近两万个互相独立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约50多万人。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占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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