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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337调查” 平衡车何以接连胜诉

作者: 发布于:2017-09-04 11:25:3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行业1000多家企业,数十亿美元市值,却险些折戟海外市场——


  就在本月,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美国337条款调查中获得“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裁决。而前不久,这家公司在另一起“337调查”中也获得胜诉。至此,骑客在半个月内连赢两次。曾经关系到整个平衡车产业发展的专利诉讼和中国企业的被动局面也由此出现了转机。


  维权关系复杂
  相关企业众多


  “337调查”,几乎成了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永远的痛,而且被拒之门外的不只是一个企业,受到打击的往往是整个行业。很多行业被打压后在美国一蹶不振,众多企业销声匿迹。中兴、华为都曾是“337调查”的被告,现在是平衡车。


  自2014年平衡车进入市场后,许多公司纷纷跟进。截至2015年底,约有1000多家公司在销售平衡车,市场估值达数十亿美元。与此同时,市场竞争也引发了法律争端。


  截至2015年底,已有数项与平衡车相关的诉讼被立案,2016年,则有更多的诉讼被立案。两年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数十起,涉及数十家公司,均以扭扭车(即平衡车)为调查对象。其中大多数公司是被告,而几乎每一个原告在另一起案件中也是被告。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代表骑客公司应诉了两起“337调查”案。第一起调查案中,原告美国锐哲公司(“锐哲”)和平衡车发明人陈星主张“陈星专利”,该专利被认为是平衡车专利中最早、最基本的专利。第二起调查案中,纳恩博协同旗下美国赛格威公司主张两项主要针对纳恩博产品所用技术的专利。这两起调查案均涉及大量被告,其中部分还在两起调查案中重叠。事实上,第一起调查案原告美国锐哲公司,就是第二起调查案的被告之一。


  参与辩护的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印庆余介绍,在这两起调查案中,原告锐哲和纳恩博均向国际贸易委员会请求了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最有杀伤力,一旦签发,列入其中的产品不论来源、产地、进口商、销售商,一律不得进入美国销售,而且不限于调查中所涉及的企业。”对此,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副局长刘丹阳表示,“美国‘337调查’针对的是整个平衡车行业”。


  5个月内发起3起调查,每次均申请普遍排除令,这种情况非常罕见,“337调查”对平衡车的态度显得来势汹汹。


  迎难而上
  不当鸵鸟


  面对“337调查”,多数被告选择了放弃辩护或签署同意令,然而骑客则选择捍卫自身利益,在纳恩博初始诉状并未将其列入被告的情况下,骑客主动要求加入调查案。但在这两起调查案中,飞翰的表现堪称神勇,领导其他应诉被告共同抗辩,将案子打到了庭审。


  今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不对行政法官的裁定进行复审,调查以被告胜诉告终。8月10日,在纳恩博调查案中,行政法官裁定被告没有侵犯纳恩博专利,而且与该专利相关的美国国内产业不存在。


  印庆余律师介绍,在这两起诉讼中,共有30多位律师参与辩护,另外还包括各公司的法务团队,阵容可谓强大。


  骑客在全球有200余项专利与专利申请,拥有强大的专利池,被认为是其能够率先反击的资本。骑客自从2015年在美国举办的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上一炮而红,登上会展全球时尚产品排行榜后,订单供不应求,其中一半以上来自海外。海外的“水太深”,接下来就遭遇了亚马逊下架、海外专利纠纷等一系列事件,出现高开低走的态势,甚至整个中国的平衡车产业也随之陷入困境。


  骑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李露说,此次涉案的专利是于2014年才刚刚获得的授权,其有效期至少还有18年。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真的向所有或部分涉案的中国公司颁布有限排除令,甚至是对所有可能侵权的企业颁布普遍排除令,这对中国公司、特别是在专利上基本没有反抗能力的国内众多中小企业来说将是沉重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在锐哲发起的“337调查”中,绝大部分被诉对象都选择了放弃市场或者不应诉,最终聘请律师积极应诉的中国企业,只有阿里巴巴和杭州骑客。


  从结果看,积极应诉的最终都被判“不构成侵权”。在应诉的美国企业中,8家应诉公司中有7家被判“不构成侵权”,由此看出国内企业主动放弃市场或拒绝应诉并非上策。


  印庆余律师介绍,企业应对“337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和时间,几百万美元的律师费很常见,一旦胜诉也不会取得律师费方面的赔偿,因此一些企业采取了放弃应诉的态度。加之,根据“337调查”规则,无论是搜集证据还是宣誓证言对国内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庞大复杂的工作,对美国法律的陌生,让国内企业望而生畏,从而采取鸵鸟态度。


  业内资深人士指出,如果不应诉,对被调查企业极为不利,可能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原告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缺席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如有限或普遍排除令,禁止令等。即使没有成为被告,如果调查涉及自身利益,也应以利害关系方的身份参与调查,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韩 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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