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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和PPP】重点问题分析—争议解决机制

作者:王忆南 发布于:2017-04-21 09:50:08 来源:PPP知乎

  近期,随着国内PPP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PPP行为的法律属性也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PPP行为的法律属性密切关联项目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如果PPP的法律属性属于行政性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则将作为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由此,争议解决机制的限制将加强PPP的行政色彩和主体间的不平等性,继而削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加大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由于国别的差异,各国法律对于PPP或特许经营权的属性规定不一。下文中,笔者仅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从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PPP项目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设置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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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述


  D项目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E国(中东地区),PPP项目公司取得了该国地方政府一交通运输类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方式为BOT(建设-经营-转让);经营性质为经营性项目;付费机制为使用者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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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相关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一)PPP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D项目PPP合同21-13:合同及附件项下争议按照ICC巴黎仲裁庭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D国首都C市,仲裁机构为C市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阿拉伯语。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仲裁执行地在D国,按照D国仲裁法执行。同时,本条特别约定,D项目政府方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二)股东协议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D项目股东协议10-2:合同及附件项下争议按照ICC巴黎仲裁庭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仲裁地在D国首都C市,仲裁机构为C市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庭由3人组成,首席仲裁员不能与仲裁任何一方同属一个国籍,按照D国仲裁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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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


  在全球范围内,争议解决机制的类型大致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其中较为正式的则为仲裁和诉讼。从海外投资的角度看,较之诉讼,国际仲裁作为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机制,优势更为明显,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受地域、行政的影响较小


  诉讼具有明显的属地性,而争议解决机制的属地性则包括了国别和司法等方面的利好。所以,在各国合同中,合同各方往往希望选择自己住所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权法院,同时管辖权法院的确定也是合同各方实力的体现——这表明在当事人熟悉的司法机构,以当事人国的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对当事人而言较为有利。


  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海外投资中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避免对任何一方的偏袒,并弱化争议的政治或行政色彩。


  (二)自主选择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则等


  在诉讼程序中,虽然实体性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各方可以在合同中选定相应的准据法,但是程序性规定则受制于管辖权法院所在地。而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地、争议解决规则、仲裁语言以及仲裁员等,这赋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主权。


  (三)程序精简、保密性强


  不同国家的诉讼程序各异,但普遍较为复杂,需要历经多轮程序。例如在中国,执行“二审终审”制,而在英格兰地区,则需要三轮程序,整个过程甚至历时数年。


  较之诉讼,仲裁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均为一裁终裁制。此外,仲裁的保密性较强:不同于司法公开审判的形式,仲裁范围往往仅限于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这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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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PPP项目,建议尽可能在相关合同中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但是由于仲裁机制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所以对于当事人而言,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员,甚至仲裁语言等都是需要筹划的问题。


  (一)区分对待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选择


  在全球范围内,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 ( ICC )、美国仲裁协会 ( AAA )、伦敦国际仲裁院 ( LCIA )不等。但是基于PPP项目的属地性,多数PPP合同往往会选择项目所在地作为仲裁地,并选择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作为项目争议解决机构,在国际PPP项目中这有利于PPP项目的政府方。


  而对于社会资本来说,尤其是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的社会资本,鉴于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放程度不高,未形成国际化的仲裁机构,所以通常情况下国外企业并不熟悉项目所在地的仲裁组织。面对这种情形,建议首先在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前,充分了解东道国的仲裁机构,并争取即使选择了当地的仲裁机构。而规则仲裁规则,仍旧确定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以此保证仲裁程序为社会资本所熟知的;同时,对于以股权转让方式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等交易性文件由于没有较强的属地性,同时当事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性较强,所以建议选择中立于当事人双方的第三国作为仲裁地,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争议解决机构,例如ICC商会仲裁院 ( ICC )等等。当然,在选择第三国时,还需要考虑当事人交通的便利等因素,比如当事人都是亚洲国家,则香港或者新加坡会是一个上佳之选。


  (二)   选择通行的仲裁规则


  仲裁争议解决机制赋予了当事人各方选择仲裁规则的自主权,而仲裁规则虽然不涉及解决PPP相关争议的实体规则,但是作为程序性规章,仲裁规则涵盖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权利义务、仲裁回避等内容,这密切关联着仲裁裁决的结果以及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为维护各方的利益,保证仲裁程序公平合理,建议争议各方选择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即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相应规则。同时,为了保证仲裁规则的先进性,建议选择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三)   选择通用仲裁语言


  PPP项目的属地性导致PPP相关争议,尤其是PPP合同争议所选择的仲裁语言通常为项目所在地语言。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以英语作为官方语言者为数不多,所以项目所在地语言往往不是国际通用的商务语言。但是仲裁与司法相比,由于弱化了争议解决机制的国家主权性,而突出了商事性,所以如果使用项目所在地语言,则无法体现仲裁跨国界的优势。


  因此,建议各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力争选择英语作为仲裁语言,尤其是对于当事人较多的PPP项目,英语有助于体现对各当事人的公平。


  (四)   限制政府方的司法豁免权


  包括PPP合同在内的PPP相关协议,由于政府方作为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质,一般根据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作为社会资本,为防止政府方通过司法豁免权免除执行合同义务,建议在仲裁条款中明确政府方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五)   关注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国际仲裁中,仲裁裁决的生效与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存在一定的区别。仲裁裁决的生效取决于仲裁庭执行仲裁规则的程序,而仲裁裁决的执行则取决于执行国的国内法律。


  因此,建议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PPP项目时,关注项目所在国的投资环境,包括是否为《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是否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设置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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