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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采购中心李志君:处理质疑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1-11-08 10:21: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辽宁采购中心综合处 李志君

  
  “辽宁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独立经办省直政府集中采购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其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药品集中采购业务接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辽宁采购中心综合处的李志君在培训班上介绍了辽宁采购中心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并围绕供应商质疑进行了详细讲解。
  
  五种质疑情形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李志君向参加培训的各省直单位采购人代表详细介绍了供应商质疑的概念、前提、对象、范围、条件、处理的时限和方式,并表示辽宁采购中心接到供应商质疑后,将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确定受理或不受理。
  
  他列举了五种不予受理的质疑情形,包括由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其他非相关人员提出的;未按规定提供书面材料的;质疑文件没有基本的理由或者不能提供详实证明材料的;质疑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质疑的。
  
  质疑保密事项须提供信息来源
  
  在质疑审查期间,认定质疑事项除涉及采购程序方面的问题外,还涉及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实质性问题的,应当要求质疑供应商将采购单位追加为被质疑人,并限期修改质疑函重新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在质疑审查期间,认定对质疑函的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并告知其在质疑有效期内重新提交质疑函,逾期不予受理。
  
  “在质疑审查期间,如果质疑事项被认定为属于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辽宁采购中心将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该质疑事项的信息来源或者有效证明,否则,该质疑事项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李志君表示,在以往的工作中,部分不法供应商随意质疑,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给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增加了负担,因此做出了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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