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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采购中心王琦:把好政采最后关口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1-11-08 10:17: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辽宁采购中心合同管理处 王琦

  俗话说:“编筐编篓全在收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阶段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最后阶段,对于实现采购目标意义重大。
  
  因此,辽宁采购中心合同管理处的王琦在培训班上向采购单位的学员们介绍了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方面的有关概念、工作程序,以及应掌握和把握的原则和注意事项等。
  
  修订合同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即政府部门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实现其职能和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消费者的身份使用财政性资金而签订的获得货物、工程、服务的合同。”王琦首先介绍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概念,并分析了政府采购合同的三个特征。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依据。“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不按原有的条款签订,这对其他供应商而言,有失公平。”王琦提醒培训人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超出上述三个文件内容的范围,更不能对这三个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
  
  王琦还对补充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强调。她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依项目类别确定验收侧重点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工作。辽宁省还专门出台《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
  
  在培训班上,王琦重点讲解了合同履约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同时对现场组织验收时,验收小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他说:“验收小组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记录;不同采购类别的采购项目,验收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货物类项目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数量,检查是否有装箱单、检验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果是进口产品须提供报关清单),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验收的方法,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工程类项目则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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