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监管体制
作者: 发布于:2020-09-27 09:49:21 来源:中国宁波网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在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出台,使宁波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集中监管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共同监管相结合模式的副省级城市。
《条例》出台有何背景?意义何在?有什么亮点?主要内容是什么?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问:《条例》出台有何背景,其意义何在?
答: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创新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相关交易规则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对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透明、公平诚信和高效便民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不够彻底、市场资源共享不充分、运行不规范、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急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因此,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体制,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为解决工程招标环节的多头执法和“同体监督”问题,《条例》规定,我市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授权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集中监管,同时授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等其他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实施共同监管,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监督和查处职责,有效形成互相衔接和相互监督制约的监管格局。《条例》还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过程中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交流会商等工作机制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问: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确保交易监管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设置,《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我市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在线服务、监管设施,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整合共享。
目前我市设立了市、区县(市)、镇乡(街道)三个层级的交易场所,其中,有143个乡镇(街道)已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置的小型交易场所是浙江省等城乡经济发展较为均衡地区的特色,基层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三资”交易项目公开规范交易,对确保小微权力在合法、规范、廉洁的轨道上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此,《条例》规定,“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交易事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由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
问:哪些项目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国家发改委根据这一改革精神,于2019年12月重新印发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规定“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进平台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据此,结合我市实际,《条例》对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作了列举式规定,对目录制定主体、调整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
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是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的重要保障。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紧紧围绕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标准化管理、服务,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工作办事指南,并通过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途径,简化交易流程,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能够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批准文件、证照、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资料信息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方式、组织形式以及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等交易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国家、省规定的公共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布。
问:《条例》在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广、种类多,国家、省对相关交易规则已有明确规定,为了做好本条例与国家、省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保证交易规则得到遵守,《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交易项目受理登记时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二是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竞争主体、专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等作了列举规定;三是对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情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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