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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质疑不受理 国采中心修订质疑答复实施细则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09-18 10:54: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了解到,该中心近期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结合具体业务实践,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
 
  “原细则施行两年以来,对规范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工作,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进行虚假或恶意质疑时有发生。为了更加规范高效地受理质疑,国采中心今年上线了电子采购系统质疑模块,同时还调整了质疑答复职责分工。为了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在对实践操作中遇到的政策模糊和风险地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细则进行了修订。”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修订重点突出三个方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对比原细则和新细则发现,国采中心修订了十余处内容。其中,有删减,有增加,也有修改和完善的内容。
 
  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的重点突出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结合国采中心质疑答复线上办理与纸质办理并行的业务实际,分情况界定质疑提出的截止时间节点。新细则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出的,提出时间以系统记录的成功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二是倡导供应商质疑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不予受理“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质疑情形,明确对虚假或恶意质疑的处理措施。新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一)质疑主体不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二)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三)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四)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根据新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质疑供应商有属于虚假或恶意质疑,采购中心有权对质疑供应商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质疑供应商进行处罚。
 
  三是加强内控管理,细化操作执行,对供应商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无法现场征求专家意见等情形做出规范。新细则第十八条明确,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供应商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同时,新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复核会原则上应有过半数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出席。因特殊情况,在质疑答复的法定期限内无法召集过半数成员现场复核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征求未出席人员意见,邮件内容打印页面及短信、微信截屏打印存档备查,并在复核报告中如实记录。
 
  明确虚假或恶意质疑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新细则明确了虚假或恶意质疑的情形,即质疑处理过程中,部分供应商仅凭猜测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不应当获得的材料(如其他家的投标文件)提出质疑。
 
  “为规范质疑工作秩序,倡导供应商依法依规、诚实信用行使权利,参照94号令第三十七条对虚假、恶意投诉的界定与处理,国采中心明确对虚假、恶意质疑行为进行处理。”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那么,如何有效避免供应商虚假和恶意质疑呢?
 
  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避免供应商虚假或恶意质疑,需要政策和技术手段双管齐下。具体包括: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分析方法,对质疑函进行查重对比,辨别雷同质疑;对虚假质疑、恶意质疑等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定期约谈、公开通报并函告采购监管部门。逐步建立失信行为记录、运用及反馈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良性采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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