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将《条例》做细做实,缓解企业“要钱”难
作者:赵丹丹 发布于:2020-09-02 09:15: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帮助众多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走出困境,从年初至今,政府采购领域一系列“政策包”“组合拳”相继出台。其中,9月1日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备受瞩目,该《条例》将撬动更多资金在长期内源源不断流向中小微企业,确保精准“滴灌”,让资金“直达”小微企业。同时,精准之策,需要理解透彻、执行到位,方不负政策初衷,越是关键之举,越要认真对待。作为政府集中代理机构,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解决企业资金问题,值得做细做实,将政策效能发挥到最大。陕西省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要继续将《条例》内容落实落细,将政策红利化为发展动力,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大禁止事项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无故拖欠应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无预算、超预算,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大支付事项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款项;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支付期限原则上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如果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机关、事业单位无故拖延的,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四大保证金事项
工程建设中保证金仅限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保函作为保证金;如果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二大监管事项
正面监管: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公开曝光等,如违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反面处罚:存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有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事实,今年疫情让各行各业都经历了一次压力测试,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资本充足率承压,补充资本金的紧迫性上升。面对资本金压力,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困境,内部在积极“自救”,外部则全力“营救”。作为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我们不仅要向采购人积极宣讲政策,还需要以身作则,将政策红利落实到采购文件中,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