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由税后收入改为税前收入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8-13 16:39:44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专家评审费标准及支付期限变更的通知
各评审专家: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相关问题的复函》(浙财采监〔2020〕7号)文件相关解释,自2020年8月起,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支付期限作出调整:
1.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由税后收入改为税前收入。
2.中心项目经办人在项目评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费领取表交中心财务,每月20日之前中心财务人员按收到的专家评审费领取表汇总打款,专家评审费于当月21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节假公休日除外)统一转账发放。
3.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纳税系统设置规定,中心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履行扣缴义务,税款所属时限同评审费发放时限。
4.评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计入综合所得,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专家个人自行申报多退少补。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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