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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有关各方哪些行为不可为?浙江负面清单列出327条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20-07-08 10:40: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明确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增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依法采购意识,优化营商环境,该中心梳理发布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涉及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四方面,共327条。
 
  “我们梳理发布《负面清单》主要基于四方面考虑,一是为了建设‘重要窗口’的新要求、新期望;二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服务事业,坚持发现问题,实现创新和突破;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理论知识的梳理和学习;四是为了做好采购人、专家、供应商之间的衔接工作,实现工作上的便利性,减少主观随意性。”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朱文英如是说。
 
  据介绍,为了制定好这份《负面清单》,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从今年年初开始,就组织业务部门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90余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学习。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梳理的《负面清单》,表格包含序号、摘要、相关法律法规、原文四列。其中,涉及采购人的共136条,具体内容包括: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 ,无委托 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得越权乱作为;不得允许采购代理机构越权代理;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等。
 
  涉及供应商的共26条,具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等等。
 
  涉及评审专家的共35条,具体包括: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违规行为;评审专家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 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采购文件;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等等。
 
  涉及代理机构的共130条,具体内容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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