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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监管 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与效果

作者:杨清升 发布于:2020-05-27 11:36:18 来源: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含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标挂等)的质量与效果,不仅关系到财政的增收节支和经济发展的质量,更关系到遏制腐败和促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因此,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必须高度重视的政治问题。
 
  狭义的公共资源交易一般仅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文件并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过程。但如果招标文件有排他性或其他不公正的条款,即会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同样如果不加强中标后履约的监管和验收,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也不可能得以完好地履行。所以要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与效果,必须强化交易全过程即从招标文件的制定、中标人的确定直至最后项目履约完成,即广义的公共资源交易。所以我们这次讨论的重点就是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与效果,而不是只注重在交易中心评标这一中间环节。
 
  一、招标文件制定环节。招标文件是整个公共资源交易的起点,是招标、投标、评标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的规则性文件,其规定的各项条款合理与否直接关系评标的结果和履约的质量,而这么重要的规则性文件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却有很大的随意性,致使招标结果大不相同。比如最简单的物业服务招标,某市的党政机关物业服务基本被一家物业公司所垄断,其原因就是这些党政机关的物业招标文件都是由这家物业公司做好后转给他们,再由他们转给代理公司,让代理公司按照这个招标文件对外发布,可以想像这样的招标文件发布后的结果。果不其然几次报名投标的就那同样的三家,并且毫无疑问的都是这家物业公司中标,而且中标金额只比几百万元的预算金额低几百元。这样的招标即使交易中心聘请的专家再认真的评审也是毫无意义的!后来有一单位的领导在招标时把这个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划掉了,并让代理公司按此对外发布。结果这次报名投标的达十多家,竞争十分激烈,最后虽然仍然是这家公司中标,但中标金额却比预算金额低了100多万元,降低了11%,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对整个招标活动的重要性。然而这么重要的规则性文件却缺乏相应的刚性监督,任由盈利性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的泛泛规定下自由掌握,其结果难免会有一些排它性条款写入其中,而作为政府采购交易监管的财政部门对招标文件按规定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
 
  二、交易中心受理环节。交易中心成立时大多是由纪检部门牵头,其宗旨是通过管办分离、相互监督,以达到遏制腐败、增收节支、彰显公平公正的目的。所以交易中心受理交易项目时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感觉不合理的条款会提交公管办(监察局驻交易中心监察室)。公管办对确实不合理的条款会责令招标方或代理公司予以修改,这一制度对严肃招标文件的制作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但随着纪检部门的"三转",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机关变成了发改部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和"好、差、评"制度的实行,一些交易中心对所受理的交易资料只看"有没有",不管"对与错",并且也按照便民中心服务群众的模式,大力推行标准化、流程化,把相互制约的初衷丢失的一干二净。不难想象,按这个模式走下去,其"流程"出的结果的公平公正能有几何?
 
  三、交易中心的评标环节。相关法律规定了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权利,但不等于相关方可以不对其监督。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评委在交易中心评标,交易中心市事业单位,法律上没有赋予其监管职能,没有权利对此进行监管;而有监管权力的部门又都不在评标现场,不能及时掌握情况和马上纠正问题。虽然交易中心也都给有关部门开通了在线监管端口,但真正实时在线监管的少之又少,习惯于事后听汇报或问题出来了再出面解决,致使近年来投诉和告状的不断增多。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评委,稍有一点原因就动用废标权利,致使近年来废标率居高不下。如最近一个招标项目,招标文规定项目经理要有大专以上文凭,评标专家认为大专以上就只能是本科或研究生而不应包括大专文凭,而所有投标企业中有本科以上文凭的不够三家,所以只有流标。而这次流标后到下次开标至少又需一个月时间,让招标方很是遗憾。试想监管部门如果及时掌握这个情况并在现场及时稍作纠正,这种遗憾可能就不会出现了。
 
  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履约验收环节。这里问题也是最多的,问题的根源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制度和体制方面的。这些问题致使许多评审结果和最后履约的结果是两张皮。如政府采购方面最受诟病的"质次价高"问题多发生在这个环节。在政府采购评标时评出的结果肯定是价格最低(或价格适中)且承诺质量最好的,但在供货环节,一些中标供应商和招标方串通一气,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而履约验收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于人力有限很少参与验收,绝大部分的项目都是几个评标专家验收签字后即可。而事实上,只要供应商和甲方串通好,验收专家多是睁只眼闭只眼签字了事,这就是政府采购中质次价高的主要原因,而不是评标时不够公平公正。再如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建设等,其招标方要么和验收时的监督方同为一个单位,要么是同一系统,缺少一个超出利益和体制的政府部门参与验收,其结果也是不想而知。虽然这其中也有各种监理公司参与,但监理公司验收专家一样关心自己的收入高于一切,所以其监督力度也就可想而知。近年来出现的"车没事、桥断了"(即货车把桥压垮了)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
 
  服务经济发展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但不能只讲服务、不讲监管,按照制度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管权力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并且在权力运行中,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更能确保制度完整地落实。
 
  公共资源交易是服务经济发展的具体方式。从招标方到在交易中心评审再到履约完成,每个阶段都有多个法律、法规来约束,只有这些法律法规都全部的、不折不扣的得以完全的、很好的执行后,公共资源交易的每个项目才能真正体现出公平、公正,市场也才能真正地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只有此,才能最大限度的遏制腐败,增加收支,真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的初心使命。为此,我们建议:
 
  一、提高公管办的规格,为其更好的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公管办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具体协调和牵头部门,现在一般都是同级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仅规格低,而且人员少,很难完成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各监管执法部门的重任,所以建议提高规格,增加人员。如能使公管办单独成为一个部门、由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公管办主任最好;次子也应按同级政府部门的副职设置(如省级可为副厅级,地市可为副县级)。人员配备应当充足,以满足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的协调和监管之需。
 
  二、加大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尤其是政府采购文件的审核力度,像工程招标文件一样,改备案制为审查批准制。
 
  三、交易中心切实履行其相互制约的职能,在接受进场交易资料时,不仅要看其"有没有",还有看其"对不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管办或相关部门报告,以减少因招标文件的失误或排他性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项目评审时,相应的监管部门进驻评审现场或全程实时在线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评审结果进行再论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加强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招标成果落到实处。在现有履约验收程序和验收人员组成的基础上,公管办要全程参与,并起到牵头作用,充分发挥其协调各方的职能,严格验收程序,确保交易成果得以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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