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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印发电子竞价管理办法 明确三方职责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04-22 16:34: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日从中央政府采购网获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日前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电子竞价操作行为,并且明确了采购人、供应商以及国采中心三方的职责。《办法》自即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对于采购人职责,《办法》要求,电子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采购人所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执行强制采购政策,该产品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所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当报价相同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供应商及所投报产品厂商均为小微企业的,按照报价扣除6%后的价格进行排序,供应商最终成交价格以实际报价为准。
 
  对于供应商职责,《办法》提出,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参与竞价应当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需求,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对报价及相关内容做任何更改或退出,应当按照竞价需求和成交公告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
 
  《办法》还提到,国采中心负责电子竞价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并依据规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以下是《办法》原文———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机采〔2020〕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提高采购便利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16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 电子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进行电子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第五条 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电子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采购人所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执行强制采购政策,该产品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所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当报价相同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供应商及所投报产品厂商均为小微企业的,按照报价扣除6%后的价格进行排序,供应商最终成交价格以实际报价为准。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电子竞价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并发布竞价需求公告。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不得包含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技术需求中不得包含商务条款;不得通过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填写品牌和型号时,原则上须填写三个(含)以上品牌和型号。
 
  第八条 竞价需求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变更或取消采购需求。
 
  第九条 电子竞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电子竞价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列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报价相同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采购人在满足竞价需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选择确认成交供应商并提请国采中心审核后发布成交公告;逾期不确认的,系统自动确认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人确需取消采购任务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外的原因不得放弃成交;确需放弃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说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书面说明后,向国采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经核定后,递延选择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重新发起竞价项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竞价项目应当废标:
 
  (一)符合采购需求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符合采购需求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十四条 电子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供货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依据电子竞价成交公告另行协商签订,合同实质内容应与电子竞价成交公告一致。
 
  第十五条 电子竞价的付款方式为先供货,后付款。货物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凭《电子验收单》及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支付。
 
第三章 供应商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通过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得安全认证,登录电子竞价系统,参与竞价。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参与竞价应当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需求,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对报价及相关内容做任何更改或退出,应当按照竞价需求和成交公告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合理报价,超预算的报价将被拒绝。供应商应对报价负责,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72个小时内,供应商应确认订单,主动与采购人联系,商定供货、合同签订等事宜。
 
  第二十条 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电子竞价需求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当在报价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向采购人和国采中心提出。供应商对电子竞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向采购人和国采中心提出。质疑处理期间,国采中心可以根据质疑复核需要,暂停质疑人、被质疑人电子竞价资格或该竞价项目。
 
 
第四章 国采中心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国采中心负责电子竞价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采中心负责电子竞价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并依据规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采中心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人需求较集中的品目制定电子竞价采购目录。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逾期不签订合同或不付款的,国采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公示或暂停电子竞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报请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资格3个月:
 
  (一)报价供应商在竞价截止时间后退出报价的;
 
  (二)报价供应商未能在竞价系统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竞价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国采中心无法取得联系,且经中央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后,仍未主动联系采购人或国采中心的。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资格6个月:
 
  (一)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承诺的;
 
  (二)成交后,因产品质量或违约等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报请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在处罚暂停期间以任何形式重复注册和参与电子竞价的。
 
  第二十九条 暂停资格时间到期后,被暂停电子竞价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国采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电子竞价资格。国采中心在收到恢复电子竞价资格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竞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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