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应在五方面发挥“领跑者”作用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那么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执行层面的“国家队、领跑者、排头兵”,该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围绕15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主题之一,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处长钱涛在操作机构论坛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一是更多的参与政策的制定。从全国来看,集采机构一般都是参公或事业单位,与社会代理机构相比,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整体素质较高,理论水平较强,政策把握更精准,风险防控意识更高。同时,与当地财政部门关系密切,在政策理论研究上,有先天的优势,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理论成果,更多地参与政策的制定。
二是坚持走专业化规范化道路。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各地集采机构都承担着通用类项目的采购,如计算机等货物类和会计审计等服务类项目采购,不同程度承担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入围、电子卖场运维等职责,在这些工作中长期积累,必然对集采业务更专业、更规范。
三是促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目前,各地集采机构、代理机构都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编制各自的协议、采购文件和组织程序范本等,集采机构的范本、操作流程一直都是代理机构参照的标准。各地集采机构应发挥自身优势,主动担当,下大力气在制度建设和标准文本建设上起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四是加快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建设。各地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关系各不相同,但大多数的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集采机构应发挥自身优势,开发更高效更便捷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将采购文件模版化,采购流程固定化,评审过程集约化,统一规范交易流程。
五是引领实施“政策性”及重大项目采购。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要求,探索组织各类“政策性”采购项目,如扶贫项目、涉密项目、信息安全、产业安全、军民融合等,实施与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关的重大项目以及与社会民生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发挥集采机构的标杆示范引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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