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至少包括7项内容 北京集采出台项目受理工作规范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2-11 09:25: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王琳在15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操作机构论坛上,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为题,发表了新年演讲。
明确采购需求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在王琳看来,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的首要内容就是明确采购需求,将那些适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纳入公开招标的范围。为此,在项目委托前,采购人各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技术需求。只有采购人的目标性需求、功能性需求和技术性需求做到完整、明确、具体、客观,供应商才能有针对性地响应,政府采购活动才能实现公平性、竞争性的目标。
“需要强调的人,采购需求应当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有倾向性和排斥性。”王琳说,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相关要求和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此外,采购需求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落实各方职责 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王琳介绍,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有同采购需求相关的职责。
比如,对于采购人的职责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87号令第十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再比如,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职业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王琳进一步介绍,采购需求通常包括采购项目基本信息、功能性需求、政策性需求和其他要求,侧重于技术、服务、安全等方面。87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对采购需求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以下7项基本信息: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政策功能要求;执行的标准或规范;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服务标准、期限、效率;验收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规范集中采购 技术需求专家协助论证
王琳还对《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受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介绍。
《规范》规定的受理范围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根据《规范》,采购人向采购中心进行项目委托,应提交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项内容:采购预算及预算批复文件(如提前立项,需提供北京市财政局主管处室出具的资金保障证明);对供应商的特殊资质要求;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及其*号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履约期限、地点等内容;项目类别,即货物或服务;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需提供北京市财政局变更方式批复);评分细则;其它影响供应商投标或报价的内容。
王琳强调,采购需求的设定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求相适应或与合同履约相关,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需求明确、完整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即对采购项目依法依规进行立项、受理,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开展相关采购流程的组织实施工作;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告知采购人进行修改补充。采购人未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可暂停受理其项目委托,直至采购需求修改补充完毕。
王琳进一步介绍,采购人应对相关技术需求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责任,技术需求需要聘请专家协助论证的,采购人应自行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采购人采购需求后,以网上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潜在供应商对采购需求的意见、建议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并加盖公章。采购人应在征求意见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各方对采购需求的修改意见及建议进行评估分析后,修改采购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反馈采购中心,书面反馈意见应加盖公章。因修改后的需求变化较大,有必要再次公示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要求采购人再次履行网上公示程序。把根据修改建议调整后的采购需求融入标准化的采购文件模板中,形成最终的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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