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集采积极推行“231”原则 “七不得”规定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9-11-27 09:54: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中心实行的是分段式管理,我处主要负责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也就是采购流程中的第一个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受理、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与采购人采购需求沟通、采购文件编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等环节。”政府集中采购一处处长郭力田如是介绍该处的工作。
发挥指挥棒作用 采购需求编制至关重要
在郭力田看来,采购需求提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采购文件编制的质量,关乎到整个项目的成败。采购人承担着采购需求提出的主体责任,集采机构承担编制采购文件的主体责任,提高专业化水平是双方共同努力的方向,从标准化向精细化发展是我们奋进的目标。因此说,采购需求编制至关重要,采购需求方向确定偏了,整个项目就偏了,一处的工作看起来不那么轰轰烈烈,却是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指挥棒。
据了解,为了发挥好指挥棒的作用,一处下狠功夫,开拓创新,在今年5月,将原来不够细化的采购需求指南进行了细化、完善,制定了新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既是对采购人的要求,也是对一处每个项目执行的要求。
明确责任主体需求编制遵循七不得
《指南》对编制主体、编制原则、编制要求到需求上报提供的资料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采购人在需求编制中充当什么角色?应承担什么责任?《指南》首先明确采购需求编制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责任。主体责任不因委托项目而转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也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指南》明确,编制采购需求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方法标准以及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申报环节需要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提供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公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23个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指南》,需求编制中,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均须遵守“七不得”:不得设定背离项目特性、行业特点、实际需要、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特定资格条件、特定条款;不得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设定前提条件;不得设定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件;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改变评审结果;不得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现场踏勘等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231工作原则”专业人做专业事
在对采购人需求确定提出要求的同时,一处在采购需求确定和沟通环节,提出了231的工作原则。什么是231工作原则呢?就是守住两个底线,回答好三个问题,做好一次告知。
“两个底线”包括法律底线和《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回答好的第一个问题是,对违反两个底线的规定,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歧视性的条款,以及不能满足三个及以上品牌竞争的项目或其他不匹配的条款,要明确回答好是和否。要依靠一处同志的专业能力、专业素质发现问题,明确告诉采购人,不给采购人留下模棱两可的认识。要回答好的第二个问题是,对专业性较强的设置条款,只能通过采购人解释说明后才能作出判断的,在采购人解释说明后,再明确回答允许设置还是不允许设置。要回答好的第三个问题是,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项目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一次性告知,就是不拖泥带水,一次性告知清楚,一般情况让采购人只跑一次。
据悉,《指南》发布以来,6月到9月期间,对采购需求提出的质疑明显下降。采购人反响很好,许多地市采购中心联系一处询问是否可以提供电子版,都说《指南》规定得特别细,让采购人在需求编制中有了方向,什么能设置,什么不能设置,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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