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出台政府采购询问处理办法
作者:刘锋、敖细平、卢俊丞 发布于:2019-07-02 12:53:05 来源: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询问是法律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是政府采购实现信息对等的有效途径,也是做好质疑投诉处理的基础工作。近日,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询问处理办法》,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询问提出的主体、范围、方式、期限等作了规定,第二部分对询问接收和答复主体、处理流程、答复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组织和自然人,询问范围为采购公告公布的信息;在采购文件发布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询问范围为采购文件内容和格式;在开标评审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成功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询问范围为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过程、结果公告信息内容;询问事项涉及采购方式、履约、合同条款等事项的,告知询问人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提出方式本着方便供应商的原则,除对项目实质性要求、评审得分情况的询问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外,其他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询问期限为质疑期限截止前。
《办法》规定,询问接收主体为采购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到态度端正、服务热情,告知询问人会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安排专人尽快答复,并如实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询问处理登记表》相关信息,在1小时内转交给相关责任科室。现场监督科负责对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的答复,交易组织科负责对开标环节的答复,交易评审科负责对评审环节的答复。相关责任科室接收后,应审慎处理,及时调查、核实、答复,如实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询问处理登记表》相关信息,并将登记表交现场监督科留存。答复方式原则上与询问提出方式相对应,答复期限为3个工作日。
《办法》要求,询问答复不得提供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复印件,不得将评审报告供询问人查阅,不得泄露评审专家抽取情况,不得泄露专家个人的分项评分情况,不得泄露供应商各项评审因素的具体得分情况。询问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还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应暂停发出;还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已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暂停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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