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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一周要闻回顾(3.25-3.31)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04-01 16:34: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发布4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涉及7类问题
  
  财政部3月27日发布4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七十三号~第八百一十六号),这44则信息公告中,有42则是对“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其中,有21则信息公告提及“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12则信息公告提及招标(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9则信息公告提及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8则信息公告提及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8则信息公告提及逾期退还保证金;6则信息公告提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5则信息公告提及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住建部: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
  
  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简化招投标程序。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推进电子招投标试点工作。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督,遏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部:实行电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近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了部分部门规章。其中,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重庆:发布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限额提高到了50万元,工程类采购限额提高到了100万元。限额以下,不论是否在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均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自行实施购买。不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如已编制了2019年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采购人可不调减预算,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实施采购,参照协议供货方式付款。各区县可参照市级标准确定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公布。
  
  安徽: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绿色采购要求
  
  安徽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根据该通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湖北:去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额达9200亿元
  
  来自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消息,2018年,湖北省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47000多个,交易总额达到9200多亿元,同比增长5%。湖北省纵横贯通的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形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宜昌市、鄂州市全流程电子化率达90%以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17个市州全面实现电子招投标CA互认,市场主体“一锁通全省”。
  
  山东:建筑工程招投标信评权重将占10%以上
  
  日前,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山东省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归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山东”“信用中国”;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分定级,对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分,对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直至列入“黑名单”;对信用评价优良的建筑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优树先等方面,实行激励措施,比如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时,要求信用评价权重占到10%以上;对信用评价不良的,实行多环节、跨部门联合惩戒,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青海:代理机构可在自助服务区自行抽取专家
  
  3月29日,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启用政府采购专家自助抽取服务区的通知》,为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该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大厅西侧设置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自助服务区,自即日起使用,代理机构可在自助服务区自行抽取专家。
  
  海南:停止执行《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3月22日,海南省财政厅发布通告,《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琼财采〔2018〕833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据悉,为加强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海南省财政厅于2018年7月13日印发了《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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