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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每周政采人应知的8件事(3.18-3.22)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03-25 10:42: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央深改委: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了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政府采购法修订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
  
  财政部条法司近日发布《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要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增强财政立法的系统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对政府采购法(修订)、国家金库条例(修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立法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小幅度修改
  
  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删去其第二十九条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这是继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对《实施条例》修订一年后的再次修订。此次修改意味着财政部门不再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了。
  
  财政部:因供应商履约问题 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公布了《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以下简称“该函”),对“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问题做出了明确。
  
  该函明确: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扩大将开始试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该局将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开展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试点工作。对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该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优选,并在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意见后,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该局还将加强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
  
  江苏:严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该省各级财政局在依法依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方面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严格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二是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三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四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云南: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前用语音抽取电话请假
  
  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对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评审专家语音抽取系统进行了功能升级。系统新增了电话呼入功能,评审专家可以向语音抽取电话呼入,查询本人同意参加的评审信息(评审时间、地址、用时、内容等)。因故不能及时参加评审的,可以在评审开始时间前呼入语音抽取电话进行请假。系统新增了记录统计功能,评审专家语音抽取系统将对评审专家接听语音抽取电话、同意参加评审、请假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对评审专家考核、评价的基础。
  
  青海:必须招标的扶贫工程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扶贫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对2019年1月1日起必须招标的扶贫领域工程项目实施备案管理。要求招标结束后,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载明项目概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于10个工作日内交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监管平台,合同应于2个工作日内补充上传至原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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