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工作指引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宁波市财政局了解到,宁波市日前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指引》旨在强化我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促进相关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该《指引》,一是为了适应新制度的变化。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与原《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相比,除了增加质疑处理的内容外,在执行程序和标准上也有较大变化,我们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需作出系统性调整。二是为了适应具体操作实施的现实要求。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针对工作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难于正确把握,需要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和定性。三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目前我市缺少‘质疑投诉’的执行标准,各地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不一,‘质疑投诉’处理的程序、标准和法律条款适用参差不齐,法律风险逐年增大,需要强化执行标准防范法律风险。”
六方面防范政府采购管理风险
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知情权利和救济权利,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的合法性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风险防范的重点。
据介绍,《指引》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和第七章“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和第七章“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相关规定的框架下,结合宁波市质疑投诉处理实际工作情况,按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和环节进行政策规定汇编和明确。涵盖了询问、质疑和投诉提出的范围和主体、答复或受理、处理原则、特定事项处理、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等。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从法理角度定义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相关规定;二是强化询问的作用,明确询问的程序及处理标准;三是细化质疑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分析;四是细化投诉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分析;五是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质疑投诉工作各当事人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六是制定质疑函、投诉函等13个规范性文书。
一键检索 确保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专业性、统一性
“《指引》成为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工具,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指引》检索,就可以明确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在不同节点的政策规定、政策解释或政策指向,确保我市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于询问,《指引》指出,提出方式应当采用有利于询问人的便捷方式,但对重要响应条款、询问人的评审得分以及相关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不予公开事项的询问应当提醒询问人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询问提出和接受的具体方式可以在采购文件和采购信息公告中约定。询问人通过来电、来人等非书面方式进行询问的,被询问主体应当做好询问答复记录,没有记录的,被询问主体在投诉处理环节可能存在被认定为“答复过错”的责任风险。
对于质疑,《指引》明确,应当以书面形式方式提供,“书面形式质疑函”一般指纸质质疑文书原件,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质疑函,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文件应当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未载明相关信息引起质疑提出、递交和时效纠纷的,可能存在不利于被质疑方解释的责任风险。
对于投诉,《指引》规定,被投诉人是作出质疑答复的当事人,不得将其他供应商、评委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被投诉人,但能够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其他供应商及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投诉时可以作为第三人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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