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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购中心对照87号令 明晰采购代理责权

作者:黎娴 邢玥 发布于:2018-03-01 09:31:57 来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部门规章之一,也是政府采购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操作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7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对政府采购操作机构产生了哪些影响?
 
  近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部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介绍了87号令出台后采购中心在业务上做出的调整。
 
  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87号令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切实加强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展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很多条款的主语均为采购人。87号令在提高采购人主体地位的同时,也更加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权责划分。”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一突出变化,采购中心调整了委托代理协议关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在采购活动中的权责划分,按照87号令的要求,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购人“应当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做好采购需求确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和质疑受理等工作”,而采购中心则“应当做好采购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
 
  “调整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主体责任者、代理机构作为程序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充分明确了。”该负责人表示。她同时介绍说,采购中心在官网主页的文件下载版块发布了《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集中采购业务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帮助采购人在项目委托阶段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调整采购流程和文件
 
  “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专家论证、供应商询标、全采购流程的质疑受理及配合投诉处理等工作都是采购中心承担的职责。回顾政府采购发展历史,这些环节作为代理机构的工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部分流程仍由代理机构来负责或主导显得不太妥当。”该负责人认为。
 
  她举例说,87号令第10条明确要求,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编制的责任人,如果论证工作仍由代理机构承担,则剥夺了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的权利。由采购需求存在倾向性等问题带来的质疑、投诉,由采购需求编制的非主体方也就是代理机构来处理,也说不通。
 
  “由于这相关联的一系列变化,采购中心仅仅通过调整委托代理协议来确定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并不能完全捋顺采购工作关系,还需要通过调整采购流程和采购文件,包括公告来充分贯彻落实87号的各项要求。”该负责人补充道。
 
  梳理调整招标文件范本
 
  该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采购中心依据87号令对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的两个方面的梳理和调整。
 
  首先,采购中心将87号令首次提出的一些规定补充进去,如采购人不得接受各种形式的赠品、回扣;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人身份界定,投标环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须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等。
 
  此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组织流程。即由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性进行审查,审查结论签字后,再进入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展开对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属于对采购需求、中标结果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属于对采购程序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中心受理并负责答复。
 
  “随着87号令的执行,我们将继续对招标文件和内部制度流程进行完善和持续改进,为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提供更规范、高效、专业的服务。”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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