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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17-11-15 15:36:28 来源:市政府

  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县(市、区)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要求,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且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实行网上询价或协议供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可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可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在实际采购中可由采购单位参照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规则自行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的发展。

  (三)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的项目(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条件的,采购人可自行招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四)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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