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三:从完善自身到资源共享的大局意识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十二五”八大亮点(三)
以今年为例,6月25日,采购中心就牵头组织召开了市区(县)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研讨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巡视员、采购中心主任孙昭伦在研讨会上分享了该中心年度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工作安排,以及在贯彻落实《条例》、依法依规加强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建设方面的思考。作为《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编写组成员,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分享关于《条例》相关规定的一些理解。部分区(县)机管局领导和集采机构负责人也在研讨会上交流了学习《条例》的体会以及落实《条例》的情况。
上海市一位区县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我们都认为这样的联席会议,采购中心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业务交流机会,也为我们区县集中采购机构更加专业化发展做了良好示范。我们都希望采购中心能够通过新办公用房的使用,建设成为全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优秀案例交流的共享平台。”
采购中心为什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要去组织这样的联动会议呢?采购中心领导班子表示,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示范引领作用。
事实上,采购中心示范作用并不局限于上海地区,该中心针对“投标文件编制没有统一格式标准,造成供应商常常返工牵扯很多精力等情况”,研究开发的格式化招标文件模板、采购合同模板,因为大大方便了供应商、提高了采购效率也吸引了不少外地同行前来取经。
在孙昭伦看来,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发挥三方面的行业引领示范作用:一是通过集中采购的规范操作,对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的分散采购行为产生示范和表率作用;二是通过自身业务操作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操作规程、采购流程、规范文件、内部管理模式等),推动监理行业操作标准,对基层集中采购机构的运作形成示范和引导;三是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透明、公正、廉洁,辐射社会商业采购行为,培育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精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十二五”期间,采购中心基本实现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践基地、理论研发基地、人才孵化基地和示范引领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了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沟通和业务联系,基本实现了加强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业务指导交流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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