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宝安市发文强化政府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作者:杨曦 发布于:2017-10-27 16:45:41 来源:宝安日报
近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此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通知》要求,新区各采购单位应当实行采购经办人备案制。各采购单位必须成立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不少于2名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统一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采购经办人应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未经备案人员不得从事采购业务。《通知》强调,各采购单位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切实履责,在计划申报、需求制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把好关。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好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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