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划“红线”
作者:邢婷 发布于:2017-10-24 10:50:50 来源: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清单,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追责处罚力度。
《实施办法》规定,对存在评审不客观公正、泄露评审秘密、收受贿赂、拒不履行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3年内不得被选聘。
《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回避制度。在严格落实评审专家一般回避规定的基础上,将监管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一并纳入回避范围,避免相关人员因身份交叉重叠导致的权责不清、角色混乱,影响评审公正。
同时,《实施办法》加强了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内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将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纪律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约束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
根据《实施办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查实后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处理处罚。
《实施办法》放宽了选聘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由过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但同时也强调了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必须与申请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
《实施办法》还提出了在随机抽取原则下的特殊情况处理方案。当评审专家资源不能满足随机抽取需要时,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或者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确保项目评审顺利进行。
另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如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等,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仅需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可。
对履职优秀的专家,《实施办法》明确将激励措施融入抽取规则,给予其更多评审机会并允许其参与更多评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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