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网上商城采购分情况处罚违规供应商
作者: 柏玲 发布于:2017-05-12 08:10: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山东省滨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滨采商城”正式上线运行以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滨州交易中心”)担任对网上商城供应商准入及动态实行日常监管和诚信管理的职责。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滨州交易中心可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对供应商产品上下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核查,对不符合网上商城有关要求的产品强制下架,对突然上架-成交-下架的情况、突然涨价-成交-降价的情况、长期购买高价产品或者某一家产品等情况进行监管。
而滨州交易中心加大统计力度并进行调查通报的同时,也会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录在供应商诚信档案。根据滨州交易中心印发的《滨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受处罚的力度也有所不同。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规则》共规定18种违法情形,分为两种处罚情况。
第一种处罚情况是供应商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且第一次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暂停参与商城采购资格三个月,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0元;第三次取消参与商城采购资格并罚款15000元。 具体情形如下:
一是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及盗版软件等。
二是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逾期送货。
三是确认订单或者签署合同后,不能按照成交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供货,或提供的服务低于承诺的服务标准或者出厂标准,或履约情况较差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是履约价格高于电子商务平台同期最低价或当地同期市场价格或承诺的优惠价。
五是所售产品为非自营产品、非市场公开销售产品、已停产产品,或者产品上下架及价格变动异常。
六是连续两个月或以上未对上架产品信息进行维护。
七是借变更机型、配置的名义进行加价。
八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进行恶意质疑投诉,或被质疑投诉经查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
九是拒绝执行滨州市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种处罚情况是供应商(包括提供授权的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参与网上商城资格并罚款20000元,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一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的。
二是提供虚假材料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
三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是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是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是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是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或三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是拒不按照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的。
九是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资格暂停结束后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整改材料,才可以申请恢复参与商城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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