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网上商城采购 实体商报价须满足四个要求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5-10 09:34: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山东省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网上商城采购当事人分为采购人、定点电商和实体商。三方当事人均应履行自己的职责,采购人要执行网上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网上商城采购流程等规定实施采购……。那么,在网上商城采购中定点电商、实体商又该履行哪些职责、注意哪些问题?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该中心印发《滨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参加滨州网上商城采购的供应商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是供应商必须经过核准才能进入网上商城供应商库,才可参加该市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服务期限内,供应商资格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变更说明。如不再具备参与滨州市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将即刻取消参与资格。
《规则》要求供应商做到三个 “无条件接受”。无条件接受监管。网上商城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滨州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无条件接受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无条件接受变动。如因政策规定、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调整等情况,导致交易项目、交易规则、供应商资格发生变化甚至取消的,均无条件接受;无条件接受处理。如因管理考核达不到有关制度要求或管理规定,以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无条件接受相应处理。
同时,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采购人满意度,《规则》要求供应商做到四个“保证”。供应商积极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保证提供原厂原装、合法销售、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三包政策的全新正品行货;凡涉及安装使用软件的,保证提供正版软件;凡所供产品需厂家或厂家委托的第三方安装的,及时联系安装人员到位,保证安装及时、规范,达到验收标准并报采购人验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了解,滨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分为定点电商和实体商,《规则》也分别对供应商的网上商城中的报价做出规定。要求定点电商应当以其同期的最低价格向采购人供货(包括但不限于促销价、团购价、会员价或者活动优惠价)。实体商应当保证所供产品的报价符合以下四个要求:一是不高于项目所在地同期市场价格;二是不高于滨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超市、专卖店、商场等卖场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该商品的含税平均价;三是不高于所签订《入驻协议》规定的折扣;四是符合《滨州市市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5版)》有关要求。成交后,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成交的内容和价格(优惠率)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确保采购人签收的产品与成交的产品信息一致,且不在成交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此外,《规则》要求供应商要做好产品上下架、信息维护、订单确认、合同签署、履约服务等程序规定的工作,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采购事宜。上架产品信息维护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包括产品介绍、图片、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并确保为市场主流机型。当上架产品出现以下五种情形的,将予以暂停销售乃至强制下架:一是产品的政府采购价高于电子商务平台同期最低价或当地同期市场价格或承诺优惠价; 二是产品为非市场公开销售的; 三是产品不适宜提供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 四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举报且属实的; 五是产品存在其它异常情形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政府强制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保证上架和投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否则无条件予以下架或退换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最后在交货、验收、安装、调试、维护和保修服务中出现质量问题或投诉纠纷时,供应商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厂家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承担终极责任并提供相应质量和服务保障,不推诿于第三方或厂家。同时,不因某产品履约存在障碍,影响其他批次的产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的执行。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