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采购中心发通知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近日,中直采购中心印发《关于由采购人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给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支付专家劳务报酬提供参考依据。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委托中直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在采购过程中有评审、技术论证、质疑处理、踏勘、摆样等活动需要邀请评审专家并向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的,委托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中直采购中心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委托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由委托项目的采购人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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