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集采综合评分法标准技术指引抢先看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12-28 09:24: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办法引发争议的情况较多,例如,有的招标文件价格分设置过高,采购中心提出意见,但却很难与需求方达成共识,招标文件编制因此而成为一场拉锯战的情况时有发生。”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宁波采购中心”)主任宋卿介绍,为了规范综合评分法使用,统一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宁波采购中心制定了《综合评分法标准技术指引》。
据了解,根据《综合评分法标准技术指引》,宁波采购中心采用综合评分法实施采购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特点,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种是针对一般性货物、服务类项目,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且投标产品(或服务)为小微企业生产的,该产品(或服务)投标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招标项目不适用)。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最低投标价格,报价得分=(基准价/评审价格)X价格分值,最多得满分。
另一种方法是适用专业性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在这类项目的采购中,大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报价不计入算术平均值。评委会认定主要投标产品或方案相同的,只取一个最低报价进入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在该方法中,“过低报价”不作为评标的基准价,这里的“过低报价”是指去除不计入算术平均值情形的报价后,小于剩余投标价算术平均值80%的报价。基准价为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投标报价,报价得分=(基准价/评审报价)X价格分值,最多得满分。该方法在使用中,也要注意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且投标产品(或服务)为小微企业生产的,该产品(或服务)投标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招标项目不适用该方法。
据宋卿介绍,《综合评分法标准技术指引》还明确,重要技术指标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或者提供不清的,该项目作为负偏离处理。不是制造商投标的,重要技术指标应当提供由制造商出具盖章确认的技术指标偏离表,或者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者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提供的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综合评分法标准技术指引》要求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畸高或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委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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