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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合同履约和验收规程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09:14:52 来源: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执行的监督,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当事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应以招标(或采购)文件和投标(或报价)文件为依据合同条款不得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为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黔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符合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招标(或采购)文件和投标(或报价)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应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由中标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同时报采购中心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应当将合同终止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报采购中心备案。
 
  第八条       采购中心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采购中心应按照本规程,监督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果的验收工作,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十条       验收小组应由采购中心、采购人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应占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聘请专家报酬由采购中心支付。
 
  第十一条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中标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中心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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