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集采公开添新内容
作者:崔卫卫 王艳 发布于:2016-11-22 16:34: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如何更好地落实“三公原则”,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近期有新举措,该中心认真对采购流程进行梳理,并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9号令)中法定公开内容进行了比对,制作出详细的《政府采购流程信息公开节点表》,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程度。
一是公示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采购中心进行了拓展,除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要求公示采购需求外,还要求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等项目,也应当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供应商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是公示评审结果。由于评审经过的保密特性,导致评审结果备受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结果是否应当公开没有明确的要求。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和供应商监督,采购中心明确评审结果要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投标人可询问自身的评审总分与排序。
三是可依申请公开中标内容。《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中心在执行法律要求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在中标结果质疑有效期限内,对中标人涉及评审评分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惠材料、技术偏离表及其证明材料等投标文件非保密性内容,其他投标人可依申请公开。
据了解,这三方面信息的公开让“三公原则”得到了更好地诠释和落实。采购中心的公开措施不仅增加了集中采购的透明度,提高了采购能效,还减少了由于各方面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无效质疑,也从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彻底激活了第三方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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