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建“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服务采购人
政府重点项目、紧急项目、民生服务项目或其他经采购中心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适用集中采购“绿色通道”办理操作。近日,记者从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要求,采购中心日前建立集中采购“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并颁布《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绿色通道”采购操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采购中心受理项目后,指派专人负责优先组织实施采购。“绿色通道”办理项目应具备预算批复材料,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应公开招标而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还须提供财政局的批复材料。除此之外,采购人需采用“绿色通道”时,还须提供能及时完成有关采购审批程序及其风险责任的书面承诺函。
项目评审结束,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提供完成有关采购审批程序材料后,才能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人在超出投标有效期仍不能提供采购审批材料的,项目作废标处理,供应商损失赔偿责任由采购人负责。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