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中心下发电子卖场定点采购通知 明确采购五程序
作者:田峰磊 发布于:2016-06-23 14:36: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国采中心下发电子卖场定点采购通知 明确采购五程序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财政部网站上了解到,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6-2017年部分信息类产品及电器电子卖场定点供应商,特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6-2017年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采购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和电视机等集采目录涉及的5类产品(以下简称5类产品)。
《通知》提出,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的定点供应商有效期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电子卖场定点供应商分两类:第一包大企业6家,第二包中小微企业22家。第一包大企业电子卖场可承担全国范围的5类产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第二包中小微企业仅限于北京地区5类产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
《通知》明确,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包含确定采购需求、下单、配送验收和结算、限额标准、电子验收单五大程序。
此外,《通知》在监督检查中,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规范说明 。
原文: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6-2017年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6-2017年部分信息类产品及电器电子卖场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采购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和电视机等集采目录涉及的5类产品(以下简称5类产品),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在执行期内,集中采购目录如有涉及以上5类产品的调整,将另行发布通知。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电子卖场定点供应商分两类:第一包大企业6家,第二包中小微企业22家。第一包大企业电子卖场可承担全国范围的5类产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第二包中小微企业仅限于北京地区5类产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的规定履约。定点电子卖场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网上商城”栏目中查询。如定点供应商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前,可登陆各电子卖场官网查询所需购买的产品及型号,明确采购需求。所选产品范围限于各电子卖场官网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和电视机的全线自营产品,不包含通过电子卖场平台销售的第三方产品。列入节能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品目,应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包含的品牌和型号中选择。
(二)下单
各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采购确认单》(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各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协调人或客服人员处。电子卖场收到确认单后,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打印电子验收单,并按照各单位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货、安装。各单位按照采购金额享受不同优惠率折扣(各定点供应商优惠率见中央政府采购网)。
(三)配送、验收和结算
电子卖场按照下单信息在用户订货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配送、安装、验收等流程,配送同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电子卖场支持货到付款和延期付款,延期付款指各单位经验收并完成财务审批环节后15天内付款,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人需增加付款延期时间的,须与电子卖场提前沟通并达成一致。
(四)限额标准
定点采购金额上限为90万,预算在90(含)-120万(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单独组织,超过120万(含)的,各单位须委托国采中心单独组织公开招标。
(五)电子验收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和审计检查的依据。电子验收单的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核对验收单”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核查真伪。验收单经各单位和定点电子卖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监督检查
各采购单位可根据《协议》确定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定点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各单位可向国采中心提交书面投诉(附件4)。一经查实,国采中心将按照《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同时,各单位要自觉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5类产品的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可向国采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55602388/83086361。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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