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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向政府采购要创新活力

作者:李源 发布于:2016-05-12 10:02:18 来源:羊城晚报

大力向政府采购要创新活力

大力向政府采购要创新活力

  近年来,时常听到我国企业在海外政府采购市场受挫的消息。如联想和华为在美国市场,不是因其产品质量,而是以国家信息安全为由,或被要求只用于非保密性工作,或只因为企业负责人曾经服过兵役而被拒绝。这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在政府采购中给予外国产品优惠的做法大相径庭。政府采购作为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工具,因其庞大的采购规模和指向性,对提升产业竞争力,特别是培育新产业有重大影响,在先发创新型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我国虽然也越来越重视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作用,但实施状况还亟待改进。

 

  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在历史上,我国曾对政府采购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导致现在起点不高。政府采购是一种以需求为基础的创新政策,在引导产业发展方向、降低创新风险、培育领先企业和创新产品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证研究也表明,从长期来看,政府采购比研发补贴能在更多领域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动。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政府采购体制。但在我国,从1978年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到1995年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再到2005年提出自主创新战略,如此长时间内,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一直被忽略,甚至在政府采购中出现歧视国货的现象。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位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没有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定位。2014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11.4.%,占GDP的2.7%,与国际上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30%以及占GDP10%的水平相比,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如果不能有效利用这一政策工具,将会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造成巨大损失。

 

  政府采购政策未得到很好应用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来自西方国家的压力。2006年,国家有关部委曾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然而,市场所预期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一直没有出台。有关部委开展的目录认定工作受到了来自西方国家的普遍不满,认为中国政府的行动将会阻碍他国产品进入中国政府采购的领域。2011年,国家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个文件。

 

  中国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这是在2001年加入WTO时所做的承诺。加入GPA意味着要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但是并不意味着无法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本国的自主创新。日本是GPA成员国,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采购占采购总额的八成左右,但是外商中标最多时只占百分之十几。从规制层面看,日本政府采购是公开透明的,但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措施挤出外国供应商,以促进本国企业发展。

 

  那么,如何让政府采购成为企业创新的重要动力和有力支撑?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广东在利用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立法中走在了前面,《广东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政府采购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要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还需要具体的实施办法相配套。比如,可通过扩大公开招标采购比例,制定采购需求标准等措施,引导产业发展。对暂时应当保护的领域在制度上明确规定,给予实际保护。未来,在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要积极利用GPA,将海外政府采购作为扩大出口的新途径,积极扶持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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