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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政府集中采购法治化进程

国采中心贯彻落实《条例》

作者:汪雁 发布于:2015-03-16 11:41:31 来源:国采中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刚刚召开的"两会"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起点。作为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无疑是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这项政府采购领域的重大立法,在全面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政府采购发展新常态,理清发展思路,指明发展方向,对于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巩固政府采购改革成果具有积极意义。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高度重视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根据国管局领导批示要求,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提升集中采购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条例》对过去十几年集中采购实践面临的一些困惑和难点进行了明确,内容涉及工作要求、采购程序,需要全面系统学习。中心将《条例》转载至内部业务办公系统,确保人手一册。各处(室)结合自身业务,针对重点问题分别安排学习讨论。中心即将于3月份开展的中心内部集中培训,也将以《条例》为主线,邀请参与《条例》起草的同志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同时,中心已着手《条例》出台后对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规范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在《条例》指导下,依法、规范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条例》奠定了集中采购工作的未来基调和发展走向。中心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也是提升法制化水平、提高规范化程度、推进科学化发展的过程。落实好《条例》,重点要抓好"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法制观念。政府采购是政府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依法行政,首先就是要实现依法采购。《条例》对于《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中心落实依法采购提供了一把标尺。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明确法律红线和政策尺度。一方面是法律明确授权必须为,《条例》已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就是中心的职责所在,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好的问题。对于以前很少涉及的组织合同签订、协助履约验收等职能要积极尝试,小心求证,在小范围内选择成熟项目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范围。另一方面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对于《条例》没有明确授权的,则应严禁涉及。这不仅是贯彻落实《条例》,更是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二是强化基础规范。基础工作是中心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保障,中心成立至今始终处于一线前沿,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条例》对很多以往实践中"有做法、没说法"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这些都涉及中心的基础规范。我们要对照《条例》,检查行为规范,进行系统梳理。例如,根据《条例》中关于对"无效投标"、"重大违法记录"、"恶意串通"等重点问题的认定,对照修改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根据《条例》中关于评审环节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质疑处理等重点环节的规定,修订现行工作规程。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中心制度框架体系,系统梳理这些制度,分层级建立起内在逻辑联系,使中心的制度体系更加立体和丰满。这些基础问题不仅关系一个项目的成败,更关系中心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三是强化政策功能。《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突破了政府采购实践长期受限于政府自身服务的现状。同时,《条例》划定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及各自边界,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这些不仅拓宽了政府采购执行范围和工作思路,而且对于在政府采购领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从一个方面印证了,从落实反腐、节支等政治性功能向发挥国家宏观政策工具等经济性功能延伸这一重要的政策走向。中心也要把落实政策功能作为工作重点,今年应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发挥政策功能的重要发力点,这也是中央非常重视和大力推进的一项工作。除了政府自身消费以外,公共服务更多的是指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基础性公共服务,即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信贷政策等经济性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社会性公共服务。这方面我们要积极尝试,努力发挥更大作用。

  四是强化监督制衡。采购中心是代表政府执行《政府采购法》、履行政府采购职能的准行政组织,是集中采购的重要当事方,与其他当事人在相互监督制衡中,共同推进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更加凸显了各方当事人监督制衡的作用。落实好这些要求,首先要求我们要完善内部监督制衡,继续贯彻"前后期采购流程分段、不相容岗位物理隔离"的内控理念,细化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充分发挥独立开评标场所全方位监控作用。其次,要为采购项目把好关,例如,按照《条例》要求,对于差别性、歧视性采购需求应提醒采购人及时修正。第三,要广开言路,对于采购人以及供应商,要及时了解诉求,回应关切。同时,主动接受来自财政、审计、监察、社会等各方外部监督,不断提升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五是强化服务理念。《条例》明确了集中采购作为执行机构的法律定位,要履行好职能首先要做好服务。采购中心一直以来都坚持服务第一的理念,我们要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大局服务;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为采购人提供既规范又快捷的人性化服务;为监管部门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服务;为供应商创造良好竞争环境服务;为广大纳税人管好用好钱服务。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的服务内涵也在不断深化。集中采购平台在确保程序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还要兼顾结果合理,通过我们的经验和专业水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功用、使国家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这既是我们服务的一种延伸,也是中心专业化的重要体现。

  集中采购最能凸显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价值理念,也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效。采购中心作为改革实践者,应在《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指引下,以先进的理念、非凡的魄力、果敢的行动,积极推进集中采购工作法治化进程,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再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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