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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行为规范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

作者:鲁欣 发布于:2012-04-17 12: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作出详细规定。
  
  《规范》的出台标志着该省政府采购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当事人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体系,我们特别制定了《规范》。”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说,该省各级监管部门将建立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库,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选择公开曝光或移送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记者发现,《规范》首先明确了采购人的行为:采购人应实行采购组织、合同审核和项目验收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度,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在办理委托采购时,采购人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书,配合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和采购项目澄清修改文件(如有必要),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确认采购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得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信息。
  
  “我们要求,供应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该负责人介绍说,供应商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应使用实名并书面提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同时,《规范》也明确了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为了迎合采购人喜好或其他原因,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影响评审专家公正评审,或直接干涉、参与评审。
  
  《规范》另外要求,评审专家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达成统一,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及时向代理机构、采购人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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