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上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
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
湖南网上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
日前,湖南省财政厅联合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全省各市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直各单位印发了《关于转发〈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结合该省工作实际,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还存在不少困难。
《通知》要求,湖南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作用,认真抓好《暂行办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预留份额 合理设置评分标准
《通知》明确,采购人编制部门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零星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同时,采购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并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以及执行情况。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在制定评分标准上,《通知》规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商务指标作为评分项的,每项所占分值比例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且单项指标最高分值与最低分值分差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
落实评审优惠 减轻经营负担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湖南省财政厅了解到,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给予3%~5%的价格扣除,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
《通知》还鼓励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并分别适用相应的价格优惠幅度规定,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通知》同时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资金占用、借贷成本等相关因素,尽量减轻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要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保障采购质量、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进度,不得无故拒绝、阻挠、拖延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禁止违法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
推进融资担保 建立诚信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广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扩大中小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用的协议融资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通知》要求,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管理和引导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建立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多种信用担保机制,实行中小企业提供履约保函即可申请支付合同预付款制度,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提高履约能力。
据了解,湖南省财政厅在该省政府采购网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供应商库,鼓励中小企业供应商凭《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关证明申请入库,以便在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时直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同时,财政厅监管部门还将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协议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通知》另外明确,湖南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更改,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此外,加强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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