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本月起取消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2-16 09:01:00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11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从本月起,哈尔滨市取消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城镇治安看护费等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将追责。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局协同相关部门对哈尔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取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城镇治安看护费、电工与电力承装施工单位培训费、特种设备运行牌照(使用注册登记证费和发行费)、房产档案出证费(产权咨询服务费、户籍证明费)等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向社会公布取消收费政策后,市财政局要求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限期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注销、上缴智能加密卡及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同时,对执收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局协同相关部门对哈尔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取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城镇治安看护费、电工与电力承装施工单位培训费、特种设备运行牌照(使用注册登记证费和发行费)、房产档案出证费(产权咨询服务费、户籍证明费)等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向社会公布取消收费政策后,市财政局要求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限期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注销、上缴智能加密卡及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同时,对执收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篇:来凤县三大措施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