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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莲都区出台《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作者:财政 发布于:2012-02-20 11:46:00 来源:财政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遭受突发性灾难和人身意外伤害等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日前,莲都区出台《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一、临时救助对象。户籍在莲都区的城乡居民由于遭受突发性、临时性灾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因特殊原因区政府认定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类别标准。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承担医疗费数额达到 10000元以上的,分三个区间档次标准,一次性给予 5000元以下救助。二是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参照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 6个月的生活困难救助。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按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元的生活困难救助。五是因洪涝、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是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其发生困难的原因和程度确定救助金额,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元。

  三、救助程序。申请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救助程序分申请提交、审核、审批三个步骤。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区民政局、财政局每半年统计临时救助金支出情况,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开。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不给予临时救助的各种情形。临时救助资金按莲都区户籍每人每年4元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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