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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部分财政资金沉淀在施工和监理单位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8-22 15:37:00 来源:北京市审计局网站

  北京市文物局201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公告)

总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市审计局对北京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201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本级和4个所属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市文物局为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本级和2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市财政批复市文物局2011年度的部门支出预算为8.17亿元(含上年结转和结余);市文物局决算(草案)反映的支出预算执行数为4.95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市文物局2011年预算编制和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决算编报程序及范围基本符合相关要求。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1.2011年,市文物局将机动经费514万元用于市文物局本级及所属单位23个一般性项目补助支出,不符合规定用途。

  2.市文物局将“文物抢险预备费”600万元用于其他项目支出。所属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将“先农坛南区卫生间改造工程”项目资金65万元用于行政办公室改造、花房临建改造等支出,未办理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3.2011年,市文物局“景山公园观德殿修缮工程”项目在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报立项,并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拨付工程款722万元、监理费21万元共计743万元,致使资金沉淀在施工和监理单位。

  (二)其他财政收支中的主要问题。

  1.所属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西山大觉寺管理处未经财政批准将房屋及场地出租、出借,取得租金收入208万元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财政。

  2.2011年,所属文物鉴定所收取的部分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费和文物鉴定手续费未及时上缴财政。此问题在审计期间已经整改。

  3.市文物局本级“其它应付款”账户19万元资金挂账3年以上未及时清理;所属首都博物馆798万元对外投资未计入账内。

  4.市文物局本级及其所属首都博物馆、文物研究所3家单位收到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其他部门拨款8550万元未纳入收支决算编报范围。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市审计局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建议市文物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机动经费”,避免支出的随意性;及时申报预算调整手续,杜绝不合理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出租收入管理,按规定补办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如实反映全部收入、支出和结余,做到账表相符;首都博物馆应补办相关手续,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情况。下达了审计决定书,针对部分财政资金沉淀在施工和监理单位问题,要求市文物局尽快追回闲置资金,并上缴市财政。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初步整改情况

  市文物局高度重视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研究整改措施。针对未履行调整手续自行调整预算问题,正在向财政部门补办相关手续;针对部分财政资金闲置,使用效益不高问题,制定了《北京市文物修缮和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针对未经财政批准出租、出借房屋及场地问题,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同时,为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市文物局开展了局系统单位法人和财务人员财务专业学习培训工作。其他问题正在逐步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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