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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医疗机构负债58.5亿

作者:付薇 发布于:2011-11-04 16:15:00 来源:燕赵都市报
  11月1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决定到2013年9月底,全面完成省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由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三部门联合下发。

  ■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58.5亿

  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数据,截至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长期负债为55亿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3.5亿元。这些债务主要是由于投入不足、超规模建设等多种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或购置医疗设备而形成的。

  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由财政兜底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欠债。

  此次我省的实施方案明确,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县级政府是化债工作的责任主体

  在债务计算时间上,实施方案明确,省级财政补助的范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由各市、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化解。

  用于偿还乡镇医院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及市县财政共三级。我省实施方案中明确,县级政府是化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省财政对债务化解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要安排一定奖补资金。省、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2013年9月底全部完成债务清理化解

  与国务院的时间节点要求同步,我省实施方案提出,今年10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全部债务清理核实工作;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债务认定工作,并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移交当地政府。

  再下一步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是:2012年6月底完成本地债务化解任务的30%;2012年12月底累计完成70%;2013年9月底全部完成债务清理化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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