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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业委会成员违搭不改将被取消资格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11-14 12:53:00 来源:东方网
  据《新闻晨报》报道,根据市房管局最新公布的《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等行为且未改正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将被终止。

  根据新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同时,新规明确,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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