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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乡镇领导职数不得超9名

作者:赵晶 发布于:2011-12-19 14:12:00 来源:潇湘晨报
  长沙讯继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后,乡镇机构改革也即将实施。昨日长沙市召开全市乡镇机构改革暨机构编制工作会议,会上下发了《长沙市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此次改革,原则上对乡镇不作重新划分。按照乡镇人口、财政收入及区域面积三项指标计算划类总指数,可适当调整乡镇类别,重新将乡镇划分为一、二、三类。一、二类乡镇一般可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3-4个内设机构。三类乡镇可只设1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综合性岗位。

  一、二、三类乡镇行政编制原则上分别按35名、30名、25名从紧控制。各区、县(市)不得突破乡镇机关行政编制总额。有财政支付能力的乡镇,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后勤服务人员的,可按乡镇行政编制总数的5%-6%的标准配备后勤服务事业编制。乡镇从事公益性事业机构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与乡镇行政编制的比例不得高于1.2:1。

  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类乡镇不超过7名。其中:一、二类乡镇设党委书记1名;设副书记3名(1名兼任乡镇长,1名兼任人大主席,1名兼管政协有关工作);党委委员3名;副镇长2名。三类乡镇设党委书记1名(兼任人大主席);设副书记2名(1名兼任乡镇长,1名兼管政协有关工作);党委委员2名;副乡镇长2名。

  乡镇和事业单位(含延伸派驻机构)的临雇人员、空招人员、借调(用)人员、挂靠人员以及没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清退。

  乡镇机构“瘦身”

  党政机构:三类乡镇可只设1个综合办公室

  事业机构:重复设置的要合并,能撤销的要撤销

  派驻机构: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行政机关:按10%的比例进行精简

  事业机构:与乡镇行政编制的比例不得高于1.2:1

  领导职数:党委委员最多3名

  上岗分流:“自费编制”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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