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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擅自更改合同内容不予验收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8-03 09: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27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履约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履约验收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通知》首先对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出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是政府采购项目支付资金的重要凭证之一,采购单位在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时,应将所有信息填制齐全,在经办人和负责人处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信息内容填制不齐全,采购中心服务窗口将退回并要求补充内容。

  其次,《通知》对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提出了要求: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全履行,对于未经过审批程序,甲乙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采购中心将不予验收。

  另外,《通知》还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提出了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要求领取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采购中心将不予通过;对中标(成交)后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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