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自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程序
近日,《关于调整自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的通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自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
有关程序的通知
新财购〔2012〕20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缩短政府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我厅对自治区本级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即:采购单位在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再将采购资金缴入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合同签订后,采购资金由各单位自行向供应商支付。现将有关采购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上半年/下半年)的报送程序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执行。
二、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执行
(一)采购单位需实施采购活动时,依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上半年/下半年)政府采购计划,结合采购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向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及《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样式附后),提出执行计划申请。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向采购办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办依据《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下达采购计划。
(二)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事先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中“协议供货”栏查询相关协议定点采购信息,并填写《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随《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及《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一同报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采购办将采购计划下达到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与确定的协议定点供应商签订合同。属于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办依据《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将采购计划下达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三、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所接受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认真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落实采购资金、按时编报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认真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货款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采购完毕的项目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由于采购资金不到位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而引起的纠纷,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有关凭证的账务登记和处理,完整保留政府采购档案资料,负责政府采购事宜的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
(二)财政厅相关处室在审核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应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直接支付,以减少自筹资金的产生。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及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特别是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问题比较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四)属于原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核、执行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规定执行,原预算内、预算外的采购资金支付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自执行之日起,对于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否已下达采购计划,均按本《通知》要求,由采购单位自行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
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
我单位本次政府采购 项目,需使用自筹资金 万元。
采购活动结束后,我单位承诺:依据采购合同约定,按时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由于不及时支付资金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纠纷,均由我单位自行负责。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函一式四份,采购单位、财政厅相关处室、财政厅采购办、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