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由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八部门共同制定的 《四川省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日前出台并实施,标志着四川省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规定,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应将拟提拔使用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所在乡镇财政资金或经济总量较大的、任职时间较长的乡镇领导干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安排。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推动乡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责任情况,履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责任情况,履行乡镇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履行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责任情况,履行对下属单位及村社经济监督管理责任情况,履行有关廉洁自律责任情况等。
其中,“对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依据二者不同的工作岗位、管理权限及分管工作进行,突出各自的工作职责特点和重点”,是《办法》制定中的亮点。《办法》明确,对乡镇党委书记,应侧重经济决策、经济活动管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的审计,重点是任职期间重大经济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大额资金审批、重大财经政策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及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对乡镇长,则应侧重审计重大决策和国家财经政策制度的执行责任、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责任、各项资金监管责任,侧重审计执行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落实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界定。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将群众举报线索纳入审计。规定“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向纪检监察机关索取涉及反映被审计乡镇领导干部经济问题的群众举报线索”。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乡镇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对拒绝审计、提供虚假材料、设置障碍及其他干扰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还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在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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