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核对工作
作者:见习记者 张小莎 发布于:2012-06-15 10: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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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合同监督处工作人员正在核对政府采购合同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合同监督处工作人员正在核对政府采购合同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修订了该中心政府采购合同核对的操作规程,以此强化政府采购合同核对意识,提高合同签订质量,并为相关各方后期顺利履约提供制度保障。
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冯秋艳表示:“合同核对工作是我们采购中心强化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三者的审查与核对,是中心内部管理实现规范化、流程化和精细化的需要。”
据悉,采购中心从去年开始加强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核对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一年来,通过对合同的审查与核对,该中心操作的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时限更加明确,并且更好地保证了资金结算方式与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采购中心合同监督处处长白常瑞介绍说:“合同核对是我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保证后期供应商顺利履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相关科室以第三方身份介入验收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采购项目,需要纳入抽检验收范围。除此之外,一些有疑义或者分包履约的采购项目,也要纳入抽检验收范围。
据了解,采购中心核对的合同对象有两类,包括纳入抽检验收和未纳入抽检验收的项目合同。对于纳入抽检验收的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两个工作日内,该项目的业务经办人应该把所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交至合同监督处,由抽检验收经办人登记受理。对于未纳入抽检验收的采购项目,只须在规定时间内把中标(成交)通知书交至合同监督处。
抽检验收经办人与合同核对经办人应该督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草案,并将草案送交至合同监督处进行核对。
采购中心合同监督处的合同核对相关经办人介绍说,该处去年验收了近70个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采购人所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并对供应商的诚信建设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科室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采购项目验收,是完善后期监管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对内起约束作用、对外树立形象的双重要求。”白常瑞说。
合同核对完善一站式服务
对比修订前后的《政府采购合同核对操作规程》可以发现,在合同草案核对的主要内容中,修订后的文件增加了“是否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白常瑞在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合同草案核对的内容时说:“有时候一些中标供应商在合同上盖的是部门印章或者合同章,而不是商家的企业公章,这就需要我们的合同核对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并加以指正。另外,付款方式分为全额付款和分期付款,合同监督处应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对其进行核对。”
据白常瑞介绍,采购中心合同监督处有五项工作职能,分别是核对合同草案、办理资金结算、项目履约验收、处理供应商质疑以及政府采购诚信建设。随着采购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资金结算工作的开展,合同核对也增加了资金交纳结算方面的内容。
采购中心出台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操作规程》要求,经办人在接到网上资金结算申请和相应的纸质材料时,需要审查和核对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纸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合同草案核对工作的重要性,并为一站式服务大厅开展资金结算提供保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核对蓝本
根据有关规定,采购中心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监督处项目经办人核对合同草案和合同履约抽检验收的惟一法律依据。
据悉,中标通知书是采购业务处项目经办人依据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标的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中标供应商承诺,按照“中标通知书模板”(包括附件)格式的相关要求编制而成。合同核对的各项内容均要以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为蓝本。
白常瑞最后表示,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合同核对工作实行的是问责制,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合同监督处处长负领导责任。这就要求处内每名工作人员不能麻痹大意,要确保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准确无误,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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