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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行绩效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机制

作者:财政 发布于:2012-02-17 10:00:00 来源:财政部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省全面落实,近日,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联合印发了《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实行绩效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主要内容有: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县(市、区)考核结果、市的督导复核结果和省级开展的督导考核结果,核拨各县(市、区)本年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优秀的在原基层上给予一定奖励,合格的不奖不减,不合格的在原基础上给予20%的核减。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筹考虑,核减县的经费由所属市和县(市、区)级财政按补助标准足额补齐。通过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调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考核对象包括各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疾控、妇幼、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考核内容有组织保障、政策支持、管理制度、资金配套与管理、督导考核、落实整改等情况;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10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等。

  五、建立乡级考核村级、县(市、区)全面考核乡级、市检查复核县级、省级抽查的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专业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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