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8-02 10:24:00 来源:经济导报
在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据悉,该草案先后七易其稿,在内容上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措施。
草案在确认程序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提起时限、受理调查、证据认定、确认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对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相关人员的救济程序。
草案从3个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奖励的统领原则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待遇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作者:王伟 来源经济导报)
草案在确认程序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提起时限、受理调查、证据认定、确认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对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相关人员的救济程序。
草案从3个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奖励的统领原则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待遇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作者:王伟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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