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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从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1-05 11:04:00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为更好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省财政要求各级政府采购部门,从五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采购人和各代理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采购文件编制时,采购人和各代理机构要依法核实采购需求,认真落实国家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制度,科学设置技术参数,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应载明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实质性响应条款、无效投标(响应)条款和法定废标条款,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三、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指定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招标公告、结果公告、采购更正事项等,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告,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和公告时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发出后,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招标(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和评审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招标(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活动,在评审过程中,除评审成员、参与现场监督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审工作现场,为评审专家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评审活动应在封闭和电子监控的状态下进行,做好对评审工作全过程摄像、录音及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工作。
  
  五、完善质疑处理程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作为被质疑人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并以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答复的内容要经过认真核实和仔细论证,且详细说明理由和结论依据。为加大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活动的监管力度,实行质疑处理情况备案制度,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在作出质疑答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连同质疑书一并抄报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供应商质疑活动进行恐吓劝阻、敷衍塞责或者拒不受理、拖延不决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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