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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计划每年20亿元专项资金力挺非公经济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6-11 14:31:00 来源:重庆日报

  (记者 杨永芹)记者从6月8日召开的重庆市发展民营经济大会上获悉,我市已出台《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同时通过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开放、减轻税负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每年20亿元力挺非公经济
  
  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重组、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
  
  按照《意见》,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要同等对待。
  
  政府采购:至少18%年度预算额面向小微企业
  
  为扶持百姓创办企业,我市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减轻税负:2015年内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征
  
  为减轻民企税费负担,我市出台多项减税政策。包括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民营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等。
  
  此外,在融资、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和用工等方面,民营企业也将得到财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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